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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采取切实措施,推翻WTO国有为“公共机构”的判例。建议我国首先修改《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消除WTO专家组认定我国国有银行为“公共机构”的法律文本口实,然后积极推进WTO重新认定我国国有银行的性质。
第二,弱化贸易主体的“国有”背景。我国外贸金融支持体系目前以政策性金融或国有银行为主,极易被确认为“政府或公共机构”而遭受他国的反补贴调查。为此,建议积极支持股份制银行“走出去”,支持股份制银行参与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更多通过非国有银行为外贸企业提供贸易金融服务。而目前大型国有企业还极少在股份制银行开设相关帐户,国际化客户的不足反过来制约了股份制银行的国际化能力。
第三,努力争取全面“市场经济地位”。低于参照基准是认定补贴的核心要件,而“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予了他国在外部基准选择上的自由度,从而使我国在“反补贴”调查中处于被动地位。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WTO成员国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状况将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但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此后就能够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则依然悬而未决。为此,我国应积极争取“全面”(而非逐个产业讨论)的市场经济地位。
第四,避免金融支持外贸中呈现“专向性”特征。当前我国为促进产业机构和外贸结构转型升级,的确在对某些产业、企业和区域支持上有些重点扶持,对此应特别注意公开言论的表述要符合国际现有规范,避免法律文件给外方落下“专向性”的立案口实。比如,应尽量避免“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品牌产品、服务贸易、国际营销网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①等措辞,以免落人口实。
第五,积极支持对外投资,以此带动贸易。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增长迅速,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数据显示,2008年以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同比与出口同比走势基本一致。分地区来看,我国对发展中地区的投资对贸易的促进效应要大于对发达地区的投资。
第六,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助力外贸发展。支持采用人民币进行贸易信贷、对外投资、对外援款。一方面,人民币纳入SDR,人民币已被确认为是在全球“可自由交易”的货币,将其更多用于对外援助、对外投资等于理有据;但另一方面,当前国际上事实上能够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的手段的第三方经济体仍然相当有限,由此就使得这些人民币投资或援款会自动用于对我国产品的购买,带动我国贸易。
第七,积极参与相关规则的制订。WTO《补贴与反补贴》(K)项条款给予了符合“OECD君子协定”的官方出口信贷“豁免权”。为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活动,尤其是在出口信贷、担保、援助等方面,结合新兴经济体的自身情况制定相应规则,力争相关规则同“OECD君子协定”一样能够获得WTO规则的豁免权。